当事人:宁波诚耀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诚耀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可,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330204316834781D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717号(6-2)
当事人:温州卡美琳乳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卡美琳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振坤,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330381077584649H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飞云街道宋家埭工业区永宁路888号
2020年9月23日至2021年3月19日期间,宁波诚耀公司在代理越南客户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4票乳胶制品过程中,与外商通谋,采用伪报原产地及价格的方式,制作虚假报关单证委托报关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为乳胶制品走私进口提供方便。涉及报关单号310120201019925811、 310120201019897902、310120211019992326和 310120211019972197项下乳胶床垫10461个、乳胶被12225条、乳胶枕36620个。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完税价格计人民币4098603.72元,偷逃应纳税款计人民币458075.05元。
2021年8月2日至2021年8月4日期间,温州卡美琳公司以伪报原产地及价格方式走私进口3票乳胶制品,宁波诚耀公司与温州卡美琳公司通谋,为上述3票乳胶制品走私进口提供方便。涉及报关单号310420211049923642、 310420211049923277、310420211049922965项下乳胶床垫1585个、乳胶被512条、乳胶枕3539个。经计核,上述3票涉案货物完税价格计人民币286082.78元,偷逃应纳税款计人民币48904.96元。
以上事实有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税费支付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查问笔录、询问笔录、涉嫌走私货物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核定货物价值表及其他有关材料为证。
温州卡美琳公司以伪报原产地及价格方式走私进口乳胶床垫等货物,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走私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温州卡美琳公司没收报关单号310420211049923642、 310420211049923277、310420211049922965项下走私货物。
鉴于上述走私货物已被处置,无法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追缴该部分走私货物等值价款计人民币286082.78元。
宁波诚耀公司与走私人通谋,在报关单号310420211049923642、 310420211049923277、310420211049922965、310120201019925811、 310120201019897902、310120211019992326和 310120211019972197项下货物走私过程中为走私人提供方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条所列之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宁波诚耀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101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城西支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117号)缴纳处罚款项。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