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长乐机场海关关于福州镓谷半导体有限公司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航关缉违字〔2025〕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长乐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航关缉违字〔2025〕84号

  当事人:福州镓谷半导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 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MABRQGU67L,地址: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街道黄沙礁路220号新投科技研发中心(二区)B-4#楼。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福州镓谷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镓谷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5月29日,福州长乐机场海关核查发现,镓谷公司分别于2023年8月8日、2023年8月30日委托中外运空运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以一般贸易方式向福州长乐机场海关申报出口2票货物到比 利时,报关单分别为350720230073547848、 350720230073552582,申报品名均为晶圆片,申报税号均为3818001100,申报成分含量均为:硅基氮化镓,申报数量分别为52片(净重2.5千克)、30片(净重1.5千克),申报价格(CIF)分别为17160美元、9900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8.610671万元。经我关审核,上述两票报关单商品申报税号无误,但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品,需要向我关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镓谷公司出口该2票货物时未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2023年9月9日,出境口岸海关港珠澳大桥海关对镓谷公司出口申报的1票晶圆片进行查验,报关单 350720230073554717,认定税号错误,且需要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属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予以行政处罚。镓谷公司于2024年3月12日向港珠澳大桥海关提交《陈述报告》,报告了本案涉及的2票报关单出口真实情况的行为。

  此外,镓谷公司出口晶圆片的最终用户比利时BELGAN BV公司主要经营半导体工艺开发和器件制造,产品主要面向电力电子应用领域,包括手机快充、车载充电器等,符合我国对氮化镓的出口条件。

  以上事实有查获说明、350720230073547848和 350720230073552582报关单证材料、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港珠澳大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镓谷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镓谷公司出口该2票货物时未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违反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违规行为。镓谷公司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且愿意认错认罚,在后续出口同样商品也均按要求主动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后报关出口,严格执行国家管制政策,证明镓谷公司无逃避国家管制和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应当减轻处罚。镓谷公司涉案2票晶圆片虽未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而实际出 口,违反了我国出口管制政策,但没有被用于常规武器生产,没有减损我国出口管制政策效果,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 (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年0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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