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缉违字〔2025〕240号
当事人:捷仕美(莆田)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永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2YKFM95K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赤港街939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5月20日,当事人委托厦门昭信关务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PU胶等一批货物,报关单号:371120250000227978。商品项2申报品名:TR处理剂TR-33,申报成分:丁酮/丙酮/环己酮/乙酸甲酯/碳酸二甲酯/聚氨酯树脂,申报商品编码:3402900000,申报数量:1500千克,申报总价4965美元;商品项4申报品名:油皮处理剂(225-2),申报成分:丁酮/丙酮/甲苯/乙酸甲酯/碳酸二甲酯/聚氨酯树脂,申报商品编码:3402900000,申报数量:900千克,申报总价3078美元;商品项5申报品名:EVA处理剂(008-2),申报成分:丁酮/甲苯/甲基环己烷/异丙醇/合成树脂,申报商品编码:3402900000,申报数量:750千克,申报总价2242.5美元;商品项7申报品名接枝胶8700H-2(VN),申报成分含量:甲苯37-39.5%,碳酸二甲酯32-36%,合成树脂23-27%|非光学透明膜黏合剂和光固化液体黏合剂|非光学透明膜黏合剂|无品牌|型号8700H-2(VN),申报商品编码:3506919090,申报数量:1500千克,申报总价4530美元。经海关查验并鉴定,上述TR处理剂TR-33中丙酮含量60.6%、丁酮含量0.3%、甲苯含量2.4%;油皮处理剂(225-2)中丙酮含量16%、丁酮含量19%、甲苯含量23%;EVA处理剂(008-2)中丙酮含量<0.1%、丁酮含量<0.1%、甲苯含量86.4%;接枝胶8700H2(VN)中丙酮含量<0.1%、丁酮含量<0.1%、甲苯含量44.9%,均属于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当事人无法提供对应的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构成出口两用物项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检测报告、当事人的陈述、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7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