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威方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B型保税货物申报不实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翔安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翔安关缉违字〔20257

  当事人:嘉兴威方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友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CMN6801G

    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江南新天地商业中心4136-90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1023日,当事人委托上海国服报关服务有限公司以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两批次,报关单号为372020231000021754372020231000021757,其中,上述报关单申报进口储存芯片合计230000个,申报总价合计1117800美元。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品名为贴片排阻。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8018202.96元。

  以上行为有检验报告、检查记录、进口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复印件、仓储物流服务合同复印件、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缴纳上述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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