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嘉纳隆贸易有限公司B型保税货物申报不实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翔安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翔安关缉违字〔2025〕6号

  当事人:杭州嘉纳隆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建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CJ5K8J4Q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富春湾大道2723号17幢349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1027日,当事人委托上海国服报关服务有限公司于以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多批次货物,其中372020231000022207372020231000022211372020231000022214372020231000022219372020231000022223372020231000022226372020231000022227372020231000022228372020231000022229372020231000022231372020231000022232372020231000022233372020231000022234372020231000022236372020231000022237372020231000022238372020231000022239372020231000022241372020231000022242372020231000022243372020231000022244372020231000022246372020231000022247372020231000022248372020231000022249号报关单申报进口储存芯片数量合计2875000个,申报总价合计13972500美元,经查,上述货物实际为贴片排阻;372020231000022250号报关单第2项货物晶振申报进口数量为1200000个,申报总价252000美元,经查,实际数量为1220000个,误差金额人民币30127.44元;372020231000022243号报关单第1项货物晶振申报进口数量为300000个,申报总价66000美元,经查,实际数量为320000个,误差金额人民币31562.08元。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100289226.52元。

  以上行为有检验报告、检查记录、进口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复印件、仓储物流服务合同复印件、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缴纳上述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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