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兴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口货物贸易方式申报不实违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漳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漳关缉违字〔202516

  当事人:南靖县兴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锦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E86D462D

   址: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东环路251号南靖兰花电商产业园204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1月至3月期间,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玩具、床上用品等货物891票,实际贸易方式应为“一般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涉及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5591万元。当事人于2025129日因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202529日申报出口的2票货物,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以上行为有占达祥查问笔录、漳州海关核查科移交材料、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按期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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