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漳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漳关缉违字〔2025〕15号
当事人:南靖县鑫昱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瑞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E8FTW8XY
地 址: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东环路251号南靖兰花电商产业园207室
南靖县鑫昱贸易有限公司接受国内客户委托为国内客户代理出口,其跨境电商网站平台(www.tuanruont.com)仅作为进出口商品展示平台,国内客户均通过线下交易,未从该平台开展线上交易,因该司对跨境电商政策理解有误,认为通过社交软件、微信、线下营销等渠道拓展的客户,即代表此类货物可归类为“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范畴申报出口。2025年1月至2月期间,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装饰品、玩具等货物958票,实际贸易方式应为“一般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涉及货物价值38485.8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于2025年1月30日因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被海关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报关单531620250160443267申报不实行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以上行为有占达祥查问笔录、漳州海关核查科移交材料、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你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按期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年07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