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泓运来科技有限公司伪报价格走私进口喷射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邮局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邮局关缉查字〔20255

  当事人:厦门泓运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435T781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后坑前社318301-1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118日,深圳市保桂金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厦门申悦关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报进口喷射阀10个,消费使用单位为厦门泓运来科技有限公司,申报商品编码8481804090,申报总价人民币5000元,报关单号为371320241000071612。经查,上述货物的实际总价为人民币28500元,实际商品编码应为8419899090。当事人在明知实际购买价格为人民币28500元的情况下,采用伪报价格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走私。经计核,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706.45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获经过、查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走私进境货物,因部分货物不便没收,决定没收走私进境的7个喷射阀(规格为IV2410AV-02H),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向当事人追缴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868.85元;

  2、并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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