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缉违字〔2025〕244号
当事人:龙岩博奔商务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坤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31MF4BXM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华莲路55号紫金1号6楼606C室
当事人:晋江市亿兴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加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549967051
地址:晋江市内坑黄塘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3月7日,龙岩博奔商务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厦门润煌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申报进口PVC再生颗粒28000千克,消费使用单位为晋江市亿兴橡塑有限公司,申报商品编码3904220000,申报总价9800美元,报关单号371120251000014988。经海关查验并鉴定,实际货物为国家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应归入商品编码3915909000。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国家关于固体废物进口规定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查问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的陈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2025年7月24日,经我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单,拟对龙岩博奔商务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晋江市亿兴橡塑有限公司分别科处罚款人民币3.75万元。7月28日,龙岩博奔商务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申辩意见,请求酌情降低处罚。经复核,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拟处罚意见定性准确,量罚适当,现决定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2目、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决定对龙岩博奔商务服务发展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3.75万元,对晋江市亿兴橡塑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3.7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08月0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