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2025.03.12”上海蓉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超批次使用出口许可证违规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孟定关缉违字〔2025〕23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7月29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
上海蓉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4W。
临沧兴顺报关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91。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孟定海关。
六、违法事实:
2025年3月7日,上海蓉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临沧兴顺报关服务有限公司从孟定清水河口岸代理报关出口润滑油。上海蓉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排业务员万**负责办理向商务部申领出口许可证、对接当事人临沧兴顺报关服务有限公司报关员江*代理报关出口润滑油等事宜。3月11日,万**领取商务部签发的“一批一证”管理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号25-09-203323、商品名称润滑油、数量508.579吨。后万**因业务不熟误将该“一批一证”管理的许可证告知江*该证是“非一批一证”许可证,可以分几票报关出口润滑油。3月12日,报关员江*亦因业务不熟即按照业务员万**提供错误信息使用编号25-09-203323出口许可证,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孟定海关申报出口润滑油。当日,孟定海关开展报关单审核时发现,上海蓉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临沧兴顺报关服务有限公司申报出口5票润滑油,数量508.579吨,报关单号为860820250000001921、860820250000001931、860820250000001933、860820250000001935、860820250000001937,随附编号25-09-203323出口许可证。该证系商务部签发“一批一证”管理出口许可证,第一票报关单860820250000001921已使用编号25-09-203323出口许可证,经孟定海关对许可证核扣后放行润滑油62.247吨,货值人民币117.3164万元,其余四票报关单860820250000001931、860820250000001933、860820250000001935、860820250000001937重复使用“一批一证”编号25-09-203323出口许可证,共超批次申报出口润滑油249.4吨,货值人民币470.04万元。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
(一)对当事人上海蓉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理。
当事人上海蓉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进出口收发货人,未向报关企业准确反映已申领“一批一证”出口许可证类别及使用情况,导致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当事人配合海关调查,认错认罚,且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从轻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海蓉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5万元。
(二)对当事人临沧兴顺报关服务有限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理。
当事人临沧兴顺报关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受委托人,对进出口收发货人提供出口许可证及错误信息情况未进行合理审查,导致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当事人配合海关调查,认错认罚,且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从轻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临沧兴顺报关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5万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