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2025.2.14”浙江红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出口三乙醇胺混合物申报税则号列不实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勐腊关缉违字〔2025〕143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7月21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
西双版纳宁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A。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勐腊海关
六、违法事实:经调查,2025年1月9日、2月14日,浙江红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西双版纳宁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勐腊海关申报出口2票货物,其中,2025年1月9日申报的报关单号为861220250000001874,品名:水泥助磨剂,商品编码3824409000,数量29.63吨,申报总价人民币254136.51元;2025年2月14日申报的报关单号为86122025000007965,品名:二乙醇单异丙醇胺混合物,商品编码3824999999,数量29.41吨,申报总价人民币256514.02元。因上述两票申报货物规格型号均包含“三乙醇胺20%”,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2024年版)的通知》(工信部联安全函〔2024〕377号)规定,须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经查明,当事人西双版纳宁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未对委托人提供的货物成分含量及规格型号进行审查,便按照委托人提供的商品品名及税号直接向海关进行申报,导致出口货物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西双版纳宁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导致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西双版纳宁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西双版纳宁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处予罚款人民币2.05万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