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机场海关关于欧驰行(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口侵犯“POP MART”商标权一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郑机关知决字〔2025〕0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机关知决字〔20250001

当事人:欧驰行(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E9P0XQXQ,法定代表人:岳志学,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东区永泰东路72202,联系电话:13316596331

欧驰行(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委托郑州和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跨境电商方式向郑州机场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物流运单共22票,编号为:DP061102745Z001-DP061102745Z022该批货物申报品名为聚酰胺衣/女士,申报数量为2408。经现场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为毛绒玩具4398个,使用了“POP MART”商标标识,总金额13194。经调查认为,欧驰行(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经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许可,在毛绒玩具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POP MART”相同的商标企业上述行为侵犯了他人商标专用权。

以上行为有跨境清单(物流运单号:DP061102745Z001-DP061102745Z022)、查验清单、采购单、企业情况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机场海关确认知识产权状况通知书》(郑机关知确字〔20250005号)、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书》、扣留决定书(郑机关知扣字〔20250001号)、扣留清单(郑机关知扣清字〔20250001号)、扣留现场笔录(郑机关知扣录字〔202500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机场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通知书(郑机关知扣通字〔20250001号)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货物,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机场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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