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煦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口货物侵犯商标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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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机关知违字〔20250100

当事人:厦门煦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营业执照    91350200MACCY2J52B                              

法定代表人:颜志超                                     

住址/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4431单元H

当事人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经海关现场查验发现,202536日申报出口的提运单为16092720784的货物中,37152025E06280986362票清单项下,实际货物为带有“耐克钩图形”标识的鞋子34双、上衣2件、裤子2件,带有“飞人乔丹图形”标识的鞋子1双,带有“奔驰三叉星(图形/立体)”标识的鞋子2双,带有“STANLEY”标识的水壶10个,带有“NFL及图”标识的鞋子8双,带有“BMW”标识的鞋子1双,带有“CROCS”标识的洞洞鞋2双,带有“BPE;STA”标识的鞋子2双,带有“adidas三斜杠(图形)”标识的鞋子4双,共计68件,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6452.84元。

对于上述货物,“耐克钩图形”(备案号:T2019-72254)、“飞人乔丹图形”(备案号:T2023-146429)商标的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奔驰三叉星(图形/立体)”(备案号:T2019-75270)商标的权利人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STANLEY”(备案号:T2021-104404)商标的权利人PACIFIC MARKET INTERNATIONAL, LLC、“NFL及图”(备案号:T2020-91053)商标的权利人NFL资产有限责任公司、“BMW”(备案号:T2017-54718)商标的权利人宝马股份公司、“CROCS”(备案号:T2016-47628)商标的权利人卡骆驰公司、“BPE;STA”(备案号:T2024-181086)商标的权利人NOWHERE CO.,LTD、“adidas三斜杠(图形)”(备案号:T2020-97696)商标的权利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关提交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书,认定上述货物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相关知识产权,并提交担保请求我关依法扣留。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出口的货物中,34双鞋子、2件上衣、2件裤子上的标识与“耐克钩图形”商标相同、1双鞋子上的标识与“飞人乔丹图形”商标相同、2双鞋子上的标识与“奔驰三叉星(图形/立体)”商标相同、10个水壶上的标识与“STANLEY”商标相同、8双鞋子上的标识与“NFL及图”商标相同、1双鞋子标识与“BMW”商标相同、2双洞洞鞋上的标识与“CROCS”商标相同、2双鞋子上的标识与“BPE;STA”商标相同、4双鞋子上的标识与“adidas三斜杠(图形)”商标相同,且均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上述货物共68件、价值人民币6452.8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以上货物属于侵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的“耐克钩图形”(备案号:T2019-72254)、“飞人乔丹图形”(备案号:T2023-146429)商标权、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的“奔驰三叉星(图形/立体)”(备案号:T2019-75270)商标权、PACIFIC MARKET INTERNATIONAL, LLC 的“STANLEY”(备案号:T2021-104404)商标权、NFL资产有限责任公司的“NFL及图”(备案号:T2020-91053)商标权、宝马股份公司的“BMW”(备案号:T2017-54718)商标权、卡骆驰公司的“CROCS”(备案号:T2016-47628)商标权、NOWHERE CO.,LTD的“BPE;STA”(备案号:T2024-181086)商标权、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的“adidas三斜杠(图形)”(备案号:T2020-97696)商标权的货物。

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当事人一年内没有因违反海关同一监管规定被海关处罚记录,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进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认错认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 198号)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节。

以上事实有清单明细截图、查验记录、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申请书、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侵权货物照片、认错认罚声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 198号)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侵犯“耐克钩图形”商标权的34双鞋子、2件上衣、2件裤子,侵犯“飞人乔丹图形”商标权的1双鞋子,侵犯“奔驰三叉星(图形/立体)”商标权的2双鞋子,侵犯“STANLEY”商标权的10个水壶、侵犯“NFL及图”商标权的8双鞋子、侵犯“BMW”商标权的1双鞋子、侵犯“CROCS”商标权的2双洞洞鞋、侵犯“BPE;STA”商标权的2双鞋子、侵犯“adidas三斜杠(图形)”商标权的4双鞋子,并处罚款人民币516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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