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海关关于上海纪元微科电子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东关缉违字〔2025〕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东关缉违字〔2025〕11号

  

  当事人:上海纪元微科电子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351号

  法定代表人:季金平

  海关代码:3122260C06

  当事人自2022年11月26日至2024年12月13日期间,未经海关备案,擅自将保税料件电路晶圆原片/客供原片外发至华天科技(昆山)有限公司生产加工,涉及3本加工贸易手册C221021A0214、C221022A0147及C221023A0143。

  经审计,当事人擅自外发加工的保税料件数量共计28687片。经海关核定,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70413772.58元。

  上述行为业已构成未经海关备案擅自外发加工保税货物的违规行为。

  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并认错认罚,将上述保税料件恢复海关监管。

  以上行为有保税料件外发加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四目、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5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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