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缉违字〔2025〕2号
当事人:深圳市贸云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F6B26Y
地 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同富邨工业区35号403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3月20日当事人代理湖南万荷堂湘莲食品有限公司申报出口一批圆粒湘莲,报关单编号530120250010149344,商品编码为1212999400(退税率9%),数量为10000千克,200包,申报货物总值为353000美元,其报关随附资料合同、发票的金额均为353000人民币,电子底账(电子底账数据号为225N49070000302001)的金额为353000美元。
当事人对委托人湖南万荷堂湘莲食品有限公司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未发现随附单据合同、发票币制与电子底账币制的差异,便根据电子底账上币制“美元”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导致报关单币制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涉及货值217.82万元人民币。
2025年5月15日当事人在单一窗口向皇岗海关申请改单(修撤申请单编号:120250000024010609),存在在海关发现违法行为之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
以上行为有单一窗口改单申请截图、QQ聊天记录截图、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情况说明、委托报关协议、改单申请及随附资料、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六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