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茂天成(北京)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发运海关监管货物进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沧关缉违字〔2025190

  当事人:鑫茂天成(北京)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建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BMYNWM9C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81幢五层312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527日,当事人委托捷顺航(厦门)报关有限公司向海关以区内物流货物监管方式申报进口飞机座椅用零件一批,报关单号371320251000007137,第1项货物申报商品名称控制件,申报数量1个,申报总价6286.39美元。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接受海沧海关对该票货物进行目的地检查, 将上述货物申报复出口, 出口报关单号370920250000010798。当事人上述未按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境货物进行检查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查验记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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