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知字〔2025〕0013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温州冠乎成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3303969A4P
法定代表人:蜂春华
住址/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洪殿北路128号303室93号
当事人委托上海胜水报关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美国一批不锈钢桶,出口报关单号为222920240004755842。经查,出口货物中有有标有“GUCCI”商标的包750件,标有“CELINE及图形”商标的包250件,标有“HERMES及其图形”商标的包605件,标有“TORY BURCH”商标的包1028件,标有“CHANEL”商标的包30件,标有“Burberrys及骑士图形商标”商标的包46件,标有“MCM及图”商标的包600件,标有“COACH”商标的包13件,标有LV“(图形)”商标的包1982件,标有“飞人乔丹图形”商标的运动鞋252件,标有“BOOST”商标的运动鞋12件,标有“GG(图形)”商标的运动鞋34件,标有“GUCCI(图形)”商标的帽子56件,标有“adidas三斜杠(图形)”商标的拖鞋70件,标有“B图形”商标的耳机120件,标有“Apple logo”商标的耳机460件,标有“POLO RALPH LAUREN”商标的衣服184件,货值人民币200914.49元。
对于上述货物,“GUCCI”“GG(图形)”“GUCCI(图形)”商标权利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CELINE及图形”商标权利人色丽耐公司、“HERMES及其图形”商标权利人爱马仕国际、“TORY BURCH”商标权利人河之光公司、“CHANEL”商标权利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Burberrys及骑士图形商标”商标权利人博柏利有限公司、“MCM及图”商标权利人特丽思控股公司、“COACH”商标权利人科奇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LV(图形)”商标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飞人乔丹图形”商标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BOOST”商标权利人阿迪达斯国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adidas三斜杠(图形)”商标权利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B图形”商标权利人毕慈电子有限责任公司、“Apple logo”商标权利人苹果公司(美国)、“POLO RALPH LAUREN”商标权利人波罗/劳伦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海关调查期间,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笔录、当事人认错认罚说明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标有“GUCCI”商标的包750件,标有“CELINE及图形”商标的包250件,标有“HERMES及其图形”商标的包605件,标有“TORY BURCH”商标的包1028件,标有“CHANEL”商标的包30件,标有“Burberrys及骑士图形商标”商标的包46件,标有“MCM及图”商标的包600件,标有“COACH”商标的包13件,标有LV“(图形)”商标的包1982件,标有“飞人乔丹图形”商标的运动鞋252件,标有“BOOST”商标的运动鞋12件,标有“GG(图形)”商标的运动鞋34件,标有“GUCCI(图形)”商标的帽子56件,标有“adidas三斜杠(图形)”商标的拖鞋70件,标有“B图形”商标的耳机120件,标有“Apple logo”商标的耳机460件,标有“POLO RALPH LAUREN”商标的衣服184件,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46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