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西双版纳顺恒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擅自销售未经检验进口鲜榴莲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勐腊关罚决字[2025]25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8月14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
当事人:西双版纳顺恒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BB3B。
地 址:磨憨-磨丁合作区曼纳汇都二期10号。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勐腊海关。
六、违法事实:
2025年5月27日,当事人向勐腊海关稽查科提交主动披露报告,主动向海关供述于2025年5月7日向海关申报2票进口鲜榴莲,向海关申请附条件提离,当事人5月12日已将榴莲进行销售,海关检测结果未出。报关单号为8 6 1 2 2 0 2 5 1 0 0 0 0 1 1 3 4 1 、861220251000011367,数量共29904千克,申报货物总值共1046640元,缴纳进口增值税共94197.6元。勐腊海关稽查科接收主动披露报告,于2025年7月1日转稽查进一步核实。稽查核实报关单号861220251000011367,附条件提离申请存放场地是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水磨村文武货场仓库,检测完成时间是2025年5月27日,检测结果未见异常;报关单号861220251000011341检测完成时间是2025年7月2日,附条件提离申请存放场地是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水磨村文武货场仓库,检测结果未见异常。本案案值为114.08376万元人民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将申请附条件提离的进口鲜榴莲在海关检测结果出具之前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商品检验类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行政处罚。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在进口鲜榴莲的过程中,对附条件提离的鲜榴莲未经检测擅自销售,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同时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第21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第二章第八条第四项和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及其附件3《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4项关于减轻处罚的标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万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