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不罚字〔2025〕16号
当事人:常州摩尔能电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志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NNW8A5G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镜湖路1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常州摩尔能电池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德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9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0项货物至匈牙利,报关单号为222920250000579869。其中,G8项货物为锂二氧化锰电池1000个,申报规格为“钢壳、锂金属、亚硫酰氯”,申报金额为FOB529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8506500000;G9项货物为锂-二氧化锰电池1200个,申报规格为“钢壳、锂金属、亚硫酰氯”,申报价格为FOB160.8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8506500000。经查,G8项货物实际为锂亚电池,含有亚硫酰氯,出口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G9项货物实际为锂二氧化锰电池,申报规格型号与实际不符,不含有亚硫酰氯。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及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针对G8项货物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属于违法经营额低于1万元的首次过失行为,且当事人对尚未出境货物主动申请退关,积极配合调查、认错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针对G9项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2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8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