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福州银隆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5〕3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缉2025331

  当事人:福州银隆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江滨东大道68-1号蓝波湾1#1902办公(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蔡志钊

  海关代码:35012609LC

  当事人委托上海瑜天瑶报关有限公司,于202547分两票向海关申报出口至越南一般贸易项下不同规格棉布共231849.7776,申报商品编号52081100005208130000,对应出口退税率均为13%申报价格共计FOB222771.36美元,计人民币1597203.82元,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50001224595222920250001224596

  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卷装涤纶布共计105690米,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5407510000项下,对应出口退税率13%,实际价值为FOB81462.98美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出口退税资料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七项第三目、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二十条、第二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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