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厦门格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5〕2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5〕286号

  

  当事人:厦门格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739号创想中心B座1706室

  法定代表人:艾勇

  海关代码:35029606GF

  当事人委托义乌市欣扬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美国一般贸易项下货物:1、女士牛仔短裤18667条,申报价格C&F人民币952017元;2、女士牛仔长裤761条,申报价格C&F人民币44138元,上述两项货物申报商品编号均为6204620000,对应出口退税率13%,出口报关单号292120250000392927。

  经查,实际出口货物未装箱。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出口退税资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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