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钱江海关
行政处罚告知单
杭钱关缉告字〔2025〕41号
杭州多拉供应链有限公司:
经我关调查,你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
经查,2020年4月10日至2022年6月7日期间,你公司以“网购保税进口”(1210)方式申报进口青草膏85816件,申报商品编号为3304990029、3004905400(综合税率均为9.1%)。你公司进口的青草膏主要成分为樟脑、龙脑、薄荷醇、白千层精油、肉桂精油等,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商品编号3004905990(一般贸易最惠国进口税率为0、进口增值税率为13%)。该青草膏未列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不应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进口青草膏,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需要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经计核,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6月6日期间,你公司进口的青草膏价值为人民币235794.14元,漏缴税款为人民币8139.57元。2020年6月7日至2021年12月14日期间,你公司进口的青草膏价值为人民币2602350.73元,漏缴税款为人民币89811.55元。2021年12月15日至2022年6月7日期间,你公司进口的青草膏价值为人民币4469.15元,漏缴税款为人民币154.33元。
以上行为有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认定书、进口电子数据、情况说明、询问笔录、违规记录查询资料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进口青草膏贸易方式和商品编号申报错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四项所列的影响海关许可证件管理及国家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对你公司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6月6日期间进口商品贸易方式和商品编号申报不实的行为,因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拟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你公司2020年6月7日至2021年12月14日期间进口商品贸易方式和商品编号申报不实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拟处罚款人民币28万元。你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在此后一年内(2021年12月15日至2022年6月7日期间)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条第三项之从重处罚情节。
对你公司2021年12月15日至2022年6月7日期间进口商品贸易方式和商品编号申报不实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 0 2 3年第182号)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拟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综上,拟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8.1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如对上述告知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收到本告知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如对上述告知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以要求听证。如要求听证,应于收到本告知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我关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钱江海关
2025年09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钱江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杭钱关缉告字〔2025〕4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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