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义关缉违字【2025】1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义关缉违字〔2025177

事人:义乌市小丸进出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82MA2E9KJ08J,海关编码:33189609PZ,单位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五爱新村C区59幢2单元402室,法定代表人:郑香茹。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4月25日,当事人义乌市小丸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市场采贸易方式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二胡等货物,报关单号为292120250000414847,经查验,二胡数量为1把,二胡身上含有蟒蛇皮制品。二胡价值人民币177元。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检验检测报告JKD25014959认定,该二胡琴身上的动物制品的动物物种鉴定结果为蟒蛇,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当事人出口国家禁止出口动物制品货物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1、查验记录单;2、查问笔录、当事人资料;3、检测报告;4、扣留笔录、扣留决定书、清单;5、当事人购买记录;6、报关单及随附单证;7、行政处罚查询记录等

当事人违规出口国家禁止出口动物制品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所列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退运1把二胡含有蟒蛇皮,科处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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