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南伞关知处字〔2025〕1号)

  海关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一、案件名称:2025.07.30普保英边民互市出口儿童玩偶侵权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南伞关知处字〔2025〕1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08月18日

  四、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普**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南伞海关。

  六、违法事实:2025 年7月30日10时25分许,南伞海关口岸监管科关员在南伞口岸龙潭坝125后置查验货场对边民普保英通过边民互市渠道申报出口至缅甸的拼车清单编号为86070172025072800019、车牌号为云S17881的货物进行查验,查验过程中发现申报的商品“儿童玩偶”涉嫌侵权,查获带有“POP MART ”商标标识的儿童玩偶15箱(3600个),货值6000元,涉嫌侵犯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名称:POP MART,备案号:T2020-100202)。

  南伞海关于2025年08月01日向权利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送达《南伞海关确认知识产权状况通知书》,2025年08月01日,上述权利人向南伞海关提交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书,确认上述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相关知识产权,属侵权货物,请求南伞海关依法扣留。

  根据《海关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该批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应予立案调查。南伞海关于2025年08月06日正式对“2025.07.30普保英边民互市出口儿童玩偶侵权案”一案进行立案调查,依法扣留该批涉嫌侵权货物,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伞海关扣留决定书》(南伞关知扣字〔2025〕1号)。立案后,南伞海关办案人员按知识产权案件操作规程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

  据查,该批货物为当事人普保英接受货主委托通过边民互市渠道申报出口到缅甸销售所用。在本案调查中,当事人承认该批货物对商标标识构成侵权行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并提交了《认错认罚声明》和《承认商品侵权书》。未发现当事人此前有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情事。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在扣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儿童玩偶3600个,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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