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上海进贸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赖剑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9PJL41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周祝公路1318号4幢1052室
当事人二:武义盛景英石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巧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MAD19FL564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履坦镇叶长村66号左边起第3间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武义盛景英石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消费使用单位,委托当事人上海进贸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作为境内收货人,于2025年3月10日,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石英石一批,报关单号为310120251019979300,申报品名为石英石,申报商品编号为2506100000,进口关税税率为1%,申报总价为15086美元(C&F价)。海关经查验及检测鉴定发现,该批货物实际为水晶,应归入商品编号71039920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为4%、消费税10%。当事人上海进贸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和当事人武义盛景英石新材料有限公司品名、商品编号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负同等责任。经海关计核,实际货物计税价格共计为人民币108498.68元,应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33176.49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7845.62。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笔录、进口报关单证、查验记录、认错认罚承诺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及其他相关资料为据。
当事人上海进贸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和当事人武义盛景英石新材料有限公司共同实施了进口货物品名、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从轻处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四条第二项所列量罚标准,决定对当事人分别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上海进贸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2、对武义盛景英石新材料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赴中国银行梅山支行(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海兰路55号)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