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胜地中海航运(上海)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旧机器零件及编织带固体废物申报不实进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缉违字〔2025246

  当事人:利胜地中海航运(上海)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责人:黎玉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62844037H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72号中闽大厦2301单元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324日,当事人委托中国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以其他贸易性货物方式申报304个进口空箱,报检编号:125000000014833,提单号:MSCXMK0511AI。经查验,其中集装箱号为TCLU5312524的集装箱内装有旧机器零件及编织带共计120千克。经鉴别,上述旧机器零件及编织带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当事人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行为违反国家对固体废物的管理规定。

  以上行为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查验记录、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当事人的陈述、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2目、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1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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