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芒关罚决字〔2025〕3号)

  一、案件名称:20240621德宏亚飞龙商贸有限公司违规生产出口红碎茶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芒关罚决字〔2025〕3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8月21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

  德宏亚飞龙商贸有限公司,海关注册编码:531***3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203,单位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五岔路乡梁子街。法定代表人:乔*飞,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芒市海关。

  六、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2年6月21日至2024年6月20日期间使用来自非备案茶叶种植基地的原料生产红碎茶,向芒市海关进行出口报检,申领23份出口电子底账,并销售给芒市宇航进出口有限公司进行出口,共涉及报关单23票,未按照规定使用备案茶叶种植基地原料的红碎茶共计557吨,违法货值人民币8052896.47元,货物已经全部出口至缅甸。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使用来自非备案基地茶叶原料进行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构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食品未按照规定使用备案种植场原料;当事人将非备案基地原料生产的植物产品进行报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报检的植物产品与实际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说明违法事实,签署了《认错认罚承诺书》,且涉案食品无质量安全问题、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被境外主管机构通报,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并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第九条第(三)项及其附件3《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3项裁量,决定对德宏亚飞龙商贸有限公司处以罚款40264.48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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