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上海综合保税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涉证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不罚字〔2025〕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不罚字〔2025〕18号

  当事人:上海综合保税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黄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88774070B

  地 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汇港路388号4幢12号库1层3单元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委托上海欣洋报关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5日以区内物流货物方式向海关申报共计二十五项货物,其中第十二项货物导热胶片6个,申报价格FOB19.62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824999999,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号224920250000038902。经查,上述第十二项货物中成分含有氧化钇0.2%,出口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违法行为轻微,且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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