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缉查字〔2025〕7号
当事人:江西碳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MA39BL9G6W
地 址: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水西大道619号3栋101厂房3楼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5月9日、2022年6月27日,厦门邦旭供应链有限公司委托厦门龙翌报关行有限公司申报进口2票货物,货主单位均为当事人,报关单号分别为371120221000035637、371120221000049762,申报品名均为碳纤维,申报商品编码均为6815139000,申报数量分别为1440千克、2160千克,申报单价均为23.5美元,申报总价分别为33840美元、50760美元。经查,上述货物系当事人向境外购买,实际成交单价分别为26.5美元、30美元,实际成交总价分别为38160美元、64800美元。当事人联系境外供货商将价格改低,并委托厦门通航物流有限公司(已判决)代理进口。厦门通航物流有限公司明知价格不实,仍以厦门邦旭供应链有限公司为经营单位,伪报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境。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走私。经计核,上述货物计税价格分别为人民币245667.46元、人民币439379.98元,应缴税款分别为人民币79129.49元、人民币141524.3元,偷逃税款分别为人民币8931.58元、人民币30581.16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获经过、笔录、偷逃税款核定证明书、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走私入境的碳纤维。因该货物已销售无法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向当事人追缴等值价款人民币122672.27元。
2、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