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洲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拱香关缉违字〔20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洲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拱香关缉违字〔20256

  当事人:珠海新特电子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8911 16日,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日期:19891116日,法 定代表人:LEE KWOK BUN(李国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174981445,海关注册编码:4404140160

   址:珠海市南屏屏东三路10号厂房301H室。

  当事人珠海新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公司”)2020818日至2022817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源自香港、日本的漆包线PET胶粒、电阻、集成电路等货物,申报价格与该公司从香港采购物料的实际价格不符。经查发现,系因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疏忽大意、对海关法规未有充分理解,在安排下属制作报关数据时,将该部分香港采购物料的进口单价沿用原加工贸易合同单价进行申报,造成一般贸易进口货物低报价格违规情况。经统计,新特公司在此期间通过一般贸易方式低报价格进口货物漏缴税款合计人民币271934.28元,涉及报关单32份(报关单号分别为574020201400034089574020201400040005574020201400046037574020211401004154574020211401005340574020211401008359574020211401010296574020211401012084574020211401014048574020211401015388574020211401016631574020211401017207574020211401019385574020211401024308574020211401027833574020211401030612 574020211401032232574020211401034335574020211401037236574020211401042593574020221402000329574020221402004257574020221402006453574020221402011211574020221402014075574020221402018304574020221402019396574020221402022230574020221402023874574020221402024776 574020221402026956574020221402028396),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116223.97元。

  以上事实有稽查通知书,稽查结论,海关稽查审核报告,查问笔录,公司情况说明,报关资料,相关数据汇总表,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证件复印件等主要证据为证。

  当事人新特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申报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定性为违规行为。因新特公司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主动缴纳足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新特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到交通银行珠海口岸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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