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洲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拱香关缉违字〔2025〕5号
当事人:珠海摩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金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32149062L。
地 址: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西三路7号(注塑车间)第二层。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1-3月期间,当事人未按规定集中申报,擅自将手册 C573023A0035项下保税料件旧碳粉盒20352个(不含感光鼓)、9303个(含感光鼓)转让给中山市鼓嘉科技有限公司。经关税部门计核,上述擅自转让货物价值人民币30.387096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6.041146万元。
2021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期间,当事人因对申报货物原产国的理解错误,将手册C573022A0045项下53169个旧碳粉盒原产地申报错误。经关税部门计核,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31.572041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6.169727万元。
2023年12月8日至2024年5月27日期间,当事人未向海关办理外发加工申报手续,擅自分4批次将手册 C573023A0035项下进口的保税料件旧碳粉盒共50950个转运至中山市兴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外发加工。经关税部门计核,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56.232727万元。
以上行为有税款计核证明书、情况说明、查问笔录、 报关单复印件、鉴别报告、统计表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存在擅自转让保税货物、原产国申报不实和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外发加工等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但无证据表明当事人有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珠海摩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违规。
当事人在调查期间主动配合且认错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珠海摩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擅自转让保税货物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
当事人在调查期间主动配合且认错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珠海摩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料料件转让原产国申报不实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9万元。
鉴于当事人擅自将保税货物外发加工,但没有影响国 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税款征收、外汇管理、出口退税管理,且在调查期间主动配合且认错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七项第四目、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珠海摩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珠海摩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科 处罚款人民币4.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交通银行珠海口岸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