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沧关法律罚决字〔2025〕36号
当事人:厦门大迦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瑞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594990741Y 地 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中路53号4楼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厦门大迦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厦门建发报关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奔富蔻兰山西拉赤霞珠干红葡萄酒一批,报关单号:370820251000014953。原申报第1项商品品名为奔富蔻兰山西拉赤霞珠干红葡萄酒,数量为 2800箱,总价为92400欧元,折合人民币76万元。经查验核实,未见中文标签,无具体生产日期,无法提供实际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依法向海关提供相应担保,并对货物作出退运处理,货物未销售无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属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查验记录、企业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 21号)第三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8.3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