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温州冠乎成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知字〔2025〕00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知字〔20250008

当事人姓名/名称:温州冠乎成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3303969A4P

法定代表人:蜂春华

住址/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洪殿北路12830393

    当事人委托上海胜水报关有限公司于2024122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美国一批化妆品收纳架等,出口报关单号为222920240004756396。经查,出口货物中有标有标有“飞人乔丹图形”商标的鞋子1152件,标有“HOKA及图形”商标的鞋子90件,标有“BALENCIAGA”商标的鞋子82件、衣服230件,标有“LOUIS VUITTON”商标的鞋子45件、标有LV“(图形)”商标的包378件、标有“GUCCI”、“GUCCI(图形)”商标的包244件,标有“YSL图形”商标的包18件,标有“PRADA”商标的包430件、衣服120件,标有“Burberry格子图形商标”商标的包6件,标有“BURBERRY”商标的衣服600件,标有“MCM及图”商标的包18件,标有香奈儿“(图形)”商标的包3件,标有“DIOR”商标的包189件,标有“COACH”商标的包9件,标有“MICHAEL KORS”商标的包5件,标有“GOYARD图形”商标的包2件,标有“TOD'S及图形”商标的包39件,标有“CELINE”商标的衣服130件,标有“FENDI”商标的衣服130件,标有“MONCLER”商标的衣服110件,货值人民币89019.6元。

    对于上述货物,“飞人乔丹图形”商标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HOKA及图形”商标权利人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BALENCIAGA”商标权利人巴黎世家、LV“(图形)”“LOUIS VUITTON”商标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GUCCI”“GUCCI(图形)”商标权利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YSL图形”商标权利人伊夫圣洛朗股份公司、“PRADA”商标权利人普拉达有限公司、“BURBERRY”商标权利人博柏利有限公司、“MCM及图”商标权利人特丽思控股公司、香奈儿“(图形)”商标权利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DIOR”商标权利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OACH”商标权利人科奇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MICHAEL KORS”商标权利人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GOYARD图形”商标权利人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TOD'S及图形”商标权利人托德斯有限公司、“CELINE”商标权利人色丽耐公司、“FENDI”商标权利人芬迪有限公司、“MONCLER”商标权利人盟可睐股份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1152件鞋子上使用的“飞人乔丹图形”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飞人乔丹图形”商标相同,90件鞋子上使用的“HOKA及图形”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HOKA及图形”商标相同,82件鞋子、230件衣服上使用的“BALENCIAGA”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BALENCIAGA”商标相同,45件鞋子上使用的“LOUIS VUITTON”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LOUIS VUITTON”商标相同,378件包上使用的LV“(图形)”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LV“(图形)”商标相同,244件包上使用的“GUCCI”“GUCCI (图形)”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GUCCI”、“GUCCI (图形)”商标相同,18件包上使用的“YSL图形”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YSL图形”商标相同,430件包、120件衣服上使用的“PRADA”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PRADA”商标相同,6件包上使用的“Burberry  格子图形商标”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Burberry  格子图形商标”商标相同,600件衣服上使用的“BURBERRY”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BURBERRY”商标相同,18件包上使用的“MCM及图”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MCM及图”商标相同,3件包上使用的香奈儿“(图形)”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香奈儿“(图形)”商标相同,189件包上使用的“DIOR”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DIOR”商标相同,9件包上使用的“COACH”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COACH”商标相同,5件包上使用的“MICHAEL KORS”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MICHAEL KORS”商标相同,2件包上使用的“GOYARD图形”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GOYARD图形”商标相同,39件包上使用的“TOD'S及图形”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TOD'S及图形”商标相同,130件衣服上使用的“CELINE”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CELINE”商标相同,130件衣服上使用的“FENDI”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FENDI”商标相同,110件衣服上使用的“MONCLER”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MONCLER”商标相同,且事先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海关调查期间,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笔录、当事人认错认罚说明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标有“飞人乔丹图形”商标的鞋子1152件,标有“HOKA及图形”商标的鞋子90件,标有“BALENCIAGA”商标的鞋子82件、衣服230件,标有“LOUIS VUITTON”商标的鞋子45件、标有LV“(图形)”商标的包378件、标有“GUCCI”、“GUCCI(图形)”商标的包244件,标有“YSL图形”商标的包18件,标有“PRADA”商标的包430件、衣服120件,标有“Burberry格子图形商标”商标的包6件,标有“BURBERRY”商标的衣服600件,标有“MCM及图”商标的包18件,标有香奈儿“(图形)”商标的包3件,标有“DIOR”商标的包189件,标有“COACH”商标的包9件,标有“MICHAEL KORS”商标的包5件,标有“GOYARD图形”商标的包2件,标有“TOD'S及图形”商标的包39件,标有“CELINE”商标的衣服130件,标有“FENDI”商标的衣服130件,标有“MONCLER”商标的衣服110件,并处以罚款人民币4451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202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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