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义乌市芳惠进出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D19UBA45
法定代表人:朱品传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苏溪镇高塘路128号5楼922室
2025年4月30日,义乌市芳惠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塑料水杯、毛绒玩具、装饰挂件等货物(报关单号:292020250000139084)。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Labubu”商标的毛绒玩具200个,价值人民币1434元、“POP MART”商标的毛绒玩具23900个,价值人民币171356元、同时印有“MINISO”和“Disney”商标的毛绒玩具2300个,价值人民币16490元,以上货物共价值人民币189280元。经联系,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迪士尼企业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Labubu”、“POP MART”、“MINISO”、“Disney”(海关备案号:T2025-184454、T2020-100202、T2024-173156、T2023-157610)商标权的商品,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毛绒玩具上使用的“Labubu”、“POP MART”、“MINISO”、“Disney”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权货物的行为。
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另查,当事人曾因出口侵权货物被海关行政处罚(甬北关知字﹝2024﹞0659号、杭舟关知字﹝2024﹞0052号),在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侵权行为,又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综上,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结合各个情节的轻重程度,可以按照从重情节处罚。
以上事实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扣留凭单、当事人陈述、认错认罚声明、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发布)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四项裁量,决定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Labubu”商标的毛绒玩具200个、“POP MART”商标的毛绒玩具23900个、同时印有“MINISO”和“Disney”商标的毛绒玩具2300个),并处罚款人民币474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五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