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赣州湛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涉证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不罚字〔2025〕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不罚字〔2025〕39号

  

  当事人:赣州湛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西有色冶金基地

  法定代表人:祝文才

  海关代码:3607961358

  当事人委托上海佰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5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日本一般贸易项下氧化钇110千克,申报价格FOB4620美元,折合人民币33124.01元,申报商品编号2846901100,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50001209704。另委托上海威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6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韩国一般贸易项下氟化钇100千克,申报价格FOB4500美元,折合人民币32263.65元,申报商品编号2846903600,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50001217075。

  经查,上述货物均为钇相关物项,根据《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

  案发后当事人已补出货物出口所需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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