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锋卫浴(厦门)有限公司擅自处置保税料件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集同关缉违字〔202538

  当事人:合锋卫浴(厦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688697

   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机电工业园航天路656-660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34月至2025324日期间,未经海关许可,当事人擅自内销毛坯把手等铸造毛坯件保税残次品共计4100416个,总价值2017951.95美元。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内销上述保税料件税残次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经海关计核, 当事人漏缴税款合计人民币3324496.26元,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17672775.23元。

  以上行为有稽查结论、海关税款核定证明书、涉案手册备案资料、报关单复印件、不良品收购合同及发票记账等复印件、《认错认罚承诺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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