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爱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楹木指接拼板等税则号列等申报不实出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缉违字〔2025266

  当事人:福建爱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春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A8TQPJH8D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凤岗府前中路93号金鼎城1幢一单元705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0709日,当事人委托漳州商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楹木指接拼板182.256立方米,申报商品编码:4421999090,申报总价:83130.61美元,报关单号:371120250000316898。经海关查验,实际货物为楹木指接拼板119.575立方米,应归入商品编码4407998019;木线条62.681立方米,应归入商品编码4409299090。当事人行为构成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附随单证、查验记录、当事人的陈述、查问笔录、出口退税备案表、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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