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证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不罚字〔2025〕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不罚字〔2025〕19号

  当事人: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报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779749909

  地 址: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华鸣报关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两项货物至斯洛文尼亚,报关单号为223120250001294941。G1项货物为稀土永磁体645.3千克,申报总价为FOB230688.00元人民币,申报商品编号为8505111000;G2项货物为稀土永磁体380.16千克,申报总价为FOB131123.52元人民币,申报商品编号为8505111000。经查,G1、G2项货物为含镝的钕铁硼永磁材料,出口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且积极配合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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