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不罚字〔2025〕37号
当事人:合肥迈科德磁电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190号华邦世贸中心B座高层写字楼1208
法定代表人:王振江
海关代码:340196601L
当事人委托上海中壹航报关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加拿大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批,其中第1项申报为磁铁428千克,申报价格FOB人民币9682.83元,申报商品编号8505111000,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50001433161。
经查,上述货物为含0.15%镝的钕铁硼磁铁,根据《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
案发后当事人无法补出货物出口所需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涉税化验鉴定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