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东关缉违字〔2025〕19号
当事人:上海畅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联明路598-2号4幢2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寒梅
海关代码:31222609H8
当事人于2022年6月9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尼日利亚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批,其中第4项申报为多旋翼植保无人机4架,申报商品编号8806249090,申报价格FOB 36600美元,计人民币246760.86元,出口报关单号294220220000035266。
经查,上述货物属于具备自主飞行控制和导航能力的包含容量为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应归入商品编号8806249010项下,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
案发后当事人未办出货物出口所需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但能够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并认错认罚。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稽查结论、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