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宁波三环磁声工贸有限公司涉证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不罚字〔2025〕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不罚字〔2025〕41号

  

  当事人:宁波三环磁声工贸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国际发展大厦806-A

  法定代表人:姚刚

  海关代码:3302410432

  

  当事人委托上海昀砚报关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6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越南一般贸易项下稀土永磁体533千克,申报价格FOB 29079.05美元,折合人民币208488.06元,申报商品编号8505111000,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50001218373。

  经查,上述货物为含镝的钕铁硼磁铁,根据《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

  案发后当事人已补出货物出口所需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9月16日

我们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