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杭州科德远见进出口有限公司涉证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不罚字〔2025〕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不罚字〔2025〕20号

  当事人:杭州科德远见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MAC3MWL612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南街道樟青塘路168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杭州科德远见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昕美报关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5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稀土永磁铁190800个,申报价格FOB337944.96港币,申报商品编号8505111000,报关单号223120250001276085。经查,上述货物出口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且积极配合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杭州科德远见进出口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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