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倍联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变造报关单出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缉违字〔2025〕281号
当事人:厦门倍联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青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85289547B
地  址:厦门市湖里区长乐路350号闽南古镇A部8001室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7月1日当事人向海关申请一份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证书号码:E256852895470011、对应发票号码:LD25063,并通过系统随附单据上传编号为535220250520619124的报关单、编号为QD535225I000510930的保税核注清单(进口)纸质文件扫描件。经查,上述报关单的申报单价“0.5600”、申报总价“560.00”分别被当事人篡改为“0.8000”、“800.00”;保税核注清单(进口)的申报单价“0.56”、申报总价“560”分别被当事人篡改为“0.80”、“800”。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构成变造海关单证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国家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规定,构成骗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行为。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保税核注清单(进口)、查获经过、原产地证书申请书、原产地电子申请材料、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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