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集同关缉违字〔2025〕39号
当事人:四川易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MA68XPPC0A
地 址:天府新区仁寿视高经济开发区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4年7月25日,当事人委托北京盈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1项货物,报关单号010620240000028160,第9项申报商品名称为外延片-GaAs wafer,申报商品编码7104100000,申报数量3件,申报总价人民币40500元。经查,上述外延片系国家管制出口的两用物项砷化镓制品,出口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国家限制出口的两用物项不能提交许可证件,违反国家出口管理规定,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查问笔录、《认错认罚承诺书》、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具有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缴纳上述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