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漳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漳关缉违字〔2025〕24号
当事人:厦门嘉屿通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坤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ECJ9P6XE
地 址:福建省厦门市象兴一路15号自贸法务大楼601室。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7月7日,厦门嘉屿通泰贸易有限公司以“9610”模式申报出口一批对台小额贸易货物,其中提运单号YGK25070729EX,简化申报为 “摆件”的货物,实际为“金属铋”3块,共计3000克,货物价值447元;2025年7月14日,当事人以“9610”模式申报出口一批对台小额贸易货物,其中提运单号 AYLD2507140EX,简化申报为“五金件”的货物,实际为“金属铋”100克,货物价值25.17元。经查,“金属铋(纯度大于等于 99.99%)”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列明物项,出口需向海关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提交。当事人的上述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违规。两票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72.17元。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认错认罚,配合调查并主动交纳保证金,可予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漳州海关移交材料、快递面单、海关单一窗口出口报关单、相关物流包裹流转的系统截图、相关公司登记资料截图或营业执照,席峰、戴海宝询问笔录、陈武超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按期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年0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