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沧关缉违字〔2025〕218号
当事人:厦门嘉功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7516237866
地 址:厦门海沧出口加工区1A厂房4楼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3年8月16日,当事人委托运发(厦门)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童车等货物一批,报关单号37092023000004074。经当事人自查并向海关主动报明,该批货物已出区但核放单无过卡记录,核注清单未完成核扣。经查,该批货物于2023年8月16日经由口岸货物通道出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不按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进行检查、查验的违法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查获经过、《海关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认错认罚承诺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向海关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第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