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义乌市和素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8GB3NP5X
地 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通福五区8幢6单元 202(自主申报)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8月22日,义乌市和素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折叠伞等货物,报关单号292020250000314836,申报商品编码为6601910000等。经查验,货物实际为烟花等,其中烟花未申报,应归入商品编码3604100000。该批烟花须经法定检验,当事人对上述烟花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经核,上述须经法定检验的烟花价值人民币178920元。另查,当事人一年内曾因逃避商品检验被海关行政处罚,具备从重处罚情形。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查验记录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条第一款及其附件3《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7项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5783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到宁波银行北仑支行营业部(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岷山路1388号)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0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