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不罚字〔2025〕43号
当事人:江苏苏豪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48号
法定代表人:徐雨祥
海关代码:3201919024
当事人委托上海威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印度尼西亚一般贸易项下颜料红等15项货物。其中,第11项为表面助剂400千克,申报价格CIF312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402410000,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50001316925。
经查,第11项出口货物中有200千克的表面助剂,其三乙醇胺含量为30.52%,价值人民币701.96元,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
案发后当事人未能补出货物出口所需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但能够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并认错认罚。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