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平潭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岚关缉不罚字[2025]3号
当事人:恩博腾新材(大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91MADX897Y16。
联系地址:山西省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樊庄村金龙大街76号。
2025年5月8日,当事人委托平潭外代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向平潭海关申报出口一票一般贸易出口货物,报关单号:351520250155501689。报关单中第2项商品数显石墨加热板“数显石墨加热板”中石墨板涉及出口两用物项许可证管理,符合2023年10月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中出口管制石墨标准,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出口时应申领两用物项许可证,当事人未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以上行为有授权委托书、进口报关单证、清单、发票、合同、公司情况说明、认错认罚承诺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法经营额60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
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5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