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榭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榭关罚决字〔2025〕102号

  当事人名称:绍兴市岭峰气枪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立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9206970XJ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漫池路13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819日,当事人委托宁波市锦鲤报关代理有限公司申报出口一批气枪等货物,报关单号为310120250516292835。经现场查验并取样送检,气枪含有压缩空气,属于2.2类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UN1002。当事人无法提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当事人出口危险货物使用未经鉴定的包装容器,案值人民币985145.5元。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情况说明、鉴定报告、报关单、查验记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危险货物使用未经鉴定的包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及其附件3《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52项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前往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榭网点缴纳罚款,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罚没款),账号12010122301000009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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